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57號聲請人 黃玉莉 上列聲請人黃玉莉因與相對人 吳玉碧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玉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二十紙所載,其票面總金額係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元,與聲請人於訴訟標的金額一十萬元整及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五十二萬元整皆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若該本票已有部分清償之情事,則請釋明已部分清償多少?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玉碧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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