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 金建國
曾亞愛 參加原告 莊榮兆 被告 黃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等聲請法官迴避,經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裁定本件於該聲請法官迴避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1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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