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洪忠義 訴訟代理人 洪志豪 被告 洪進興
洪進順 洪進隆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之事實上主張及其證明方法之陳述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