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16號原告 林佳靜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呂秋𧽚律師 曾酩文 律師被告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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