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台北市私立赫哲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紀慧嫻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告 蔡偉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