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53號原告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張睿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侯海熊 律師被告 杜秀鳳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局第81-996號信箱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
林恩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