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9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余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原名為「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嗣於民國94年12月23日間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由「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復於民國96年8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予敘明。
(二)債務人余美金於92年04月0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正,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年利率16.42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目前繳息止日為95年08月15日,另上述為商業習慣並無複利行為,聲請人對債務人係「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權迄未受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