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思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思樺│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266378││2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思樺│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7%│││205711││2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思樺│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93108││2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吳思樺│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67%│││152203││2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思樺於民國101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3日止累計269,174元正未給付,其中266,378元為本金;2,71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思樺於民國100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51,323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3日止累計208,503元正未給付,其中205,711元為本金;2,108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思樺於民國101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74,73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3日止累計94,056元正未給付,其中93,108元為本金;9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思樺於民國100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3日止累計154,447元正未給付,其中152,203元為本金;1,560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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