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19號聲請人 顏語薇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王瑜君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鄭淑真 律師相對人 顏東華 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東華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各2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王瑜君全戶人口數5人,可扣除人口數
2人,應計算人口數3人;全戶可處分收入19955元,收入上限330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151904元,資產上限500000元;另查:聲請人顏語薇全戶人口數3人,可扣除人口數1人,應計算人口數2人;全戶可處分收入15000元,收入上限230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23780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皆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2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亦有聲請人所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2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