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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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原簡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簡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軒選任辯護人孫嘉佑律師
黃俊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094號、102年偵字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一0二年度審原訴字第十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關於被告蔡○軒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軒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以102年度審原訴字第15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就被告蔡○軒部分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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