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七號
原告己○○
甲○○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盈順寶股份有限公司(即九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向春玉 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