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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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43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許世荢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建榮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86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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