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林正英 被告 詹景閎 被告 巫寒妮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8,625元,於扣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訴免徵裁判費1萬2,060元(按免徵裁判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萬2,480元),應繳納2萬6,565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