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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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丁○○
乙○○丙○○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庚○○○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己○○
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壬○○
癸○○○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主張之金錢補償部分於庭期日前提出計算表。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