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1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8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附表┌─────┬───────────┬───────────┐│罪名│①販賣第1級毒品│②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7年9月22日21時30分;│97年9月27日10時許││日期│97年9月24日9時8分;││││97年9月26日14時23分││││、23時2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023、5846號│毒偵字第1654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51號│97年度訴字第137號││事├───┼───────────┼───────────┤│實│判決│97年12月31日│98年2月25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98年1月19日│98年2月25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268號│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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