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請人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協裕順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②(完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載發票日期)。
③遺失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及「金額
」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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