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羽嫚許淑貞 之繼承人、 楊凱強 即許淑貞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被繼承人許淑貞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楊凱強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
人為何?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更正聲明「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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