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 陳尤月 上列上訴人與 陳慶棟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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