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原金上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少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111年原易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共犯 黃欣璽 所涉同由本院審理之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5號相關卷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