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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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智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仲村隆藏 代表人仲村隆藏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林翰緯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智易字第43號違反商標法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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