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52號
原 告 林倚令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被 告 服股-106年度偵字第11982號之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09年2月
14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原告
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
,其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