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陳暐 即佑鑫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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