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33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被 告 雷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永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併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雄救字第3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