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師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5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師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1年1月、9月及9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芷瑜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底某日中午│107年04月28日│107年07月05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1號│字第1008號│字第1461號││││││├───┬────┼──────────┼──────────┼──────────┤││││││││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09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7月18日│107年08月28日│108年10月31日│├───┼────┼──────────┼──────────┼──────────┤││││││││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09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判決│107年08月07日│107年09月14日│108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刑│││備註│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40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