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得豪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各次犯行相隔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6日某時│106年4月16日晚上8時│106年1月7日晚上7、8││││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67│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30│署106年度偵字第5814│││4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56號│106年度簡字第1415號│106年度簡字第2497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106年12月15日│107年2月5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56號│106年度簡字第1415號│106年度簡字第2497號││├────┼──────────┼──────────┼──────────┤││判決│106年7月18日│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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