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75號附民原告 潘楊軒 附民被告 陳鴻志
曾雅虹
丁正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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