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76號聲請人高雄縣林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丁艶凰 法定代理人 丁柏容 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艶凰、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艶凰之法定代理人丁柏容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對被繼承人 楊朝良 於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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