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王俊翔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七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孫正華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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