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電話紀錄、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
1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