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王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卷宗、105年5月26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百慶┌──────────────────────────────────────┐│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0│萬鼎開發營│板信商業銀│105年5月17日│400,000元│TY0000000││1│造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劉興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