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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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森富
邱鳳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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