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四號
原告被告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五年度上字第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四號
原告被告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五年度上字第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