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年度字第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十年月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上訴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