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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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5號受罰人即被告 唐佩蓉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 唐王慧君 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佩蓉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家事事件法第13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1項則有明定。是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件被告經本院分別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及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到庭,各該通知業於104年2月9日及3月6日分別送達,有卷附各送達證書可憑,被告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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