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309號上訴人 吳文益
吳政 和 吳政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青鴻 間交付遺贈土地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遺產土地應有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2,640元(參原法院卷㈠第19頁、第67頁),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1,393元,扣除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79,893元(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