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 唐王慧君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劉志忠 律師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
劉文瑞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被告 唐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唐王慧君(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唐佩蓉(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前至新北市○○區○○路○○○號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親子血緣DNA之檢驗鑑定。
理由
一、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此於勘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院認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兩造間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兩造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接受血緣鑑定之必要(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墊付),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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