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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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28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104年度重國字第28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 林推事 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8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及第49
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