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輔助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18號聲請人 周本蓮 上列聲請人求選任輔助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是否係指 羅登輝 之遺產?
三、 羅又瑋 全體兄弟姐妹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