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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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57號聲請人 吳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應自被繼承人『 褚梅雀 』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 吳方 寶釵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自被繼承人『吳方寶釵』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吳方寶釵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