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丁○○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或原因事實欄具體載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金錢數額(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被告應賠償多少金額;訴之聲明第二項釋明獵犬一隻之價額及應賠償多少金額),並按請求被告賠償之總金額數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郭文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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