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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