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34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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