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辛○○
      G○○
      宇○○
      子○○
      宙○○
      地○○
      辰○○
      未○○○
被   告 壬○○
           號
      巳○
           號
      A○○
      卯○○
      酉○○○
      寅○○
      天○○
           樓
      玄○○
           樓
      亥○○
           樓
      申○○
           樓
      D○○
      B○○
           號
      午○○
           號
      戌○○
      黃○○
      乙○○
      丙○○
      癸○○
      C○○
      F○○
      戊○○
      H○○
      丁○○
      己○○
      丑○○
      甲○
      庚○○
      E○○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消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3,04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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