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更㈤字第4號民事判決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各乙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