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86號
原 告 郭婉蘋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陳芸蒨 律師
被 告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本善
號 號7樓
上二人共同 陳樹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台灣藝術市集協會
10499台北郵政第37之56號信箱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柔 靜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債權之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105年10月26日準備二狀追加台灣藝術市集協會為被
告,各被告請就此表示意見。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