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吳俊峰
吳俊翔 吳俊諺 被告 蔡春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9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詩銘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