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陳庚英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總經理)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恒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戴國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