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淞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頌棻┌──────────────────────────────────────┐│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嵩鎰電機股│臺灣銀行新│107年2月28日│192,675元│AM0000000││││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張焱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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