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乙○○
甲○○兼右一人丙○○法定代理人共同 葉天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玉霞 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維君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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