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50號抗告人 陳化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鐵亞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回復原狀,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縱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期間,但其遲誤之原因,在提起上訴或抗告時必已消滅,其於提起上訴或抗告時,並不聲請回復原狀,迨其上訴或抗告經裁定駁回後,始行聲請者,如自提起上訴或抗告時起已逾十日之期間,既已逾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即屬無從准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9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係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寄存抗告人住所地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以為送達,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公文封可稽(原法院卷第23、42、44頁),於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上訴之不變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已於同年11月16日屆滿。抗告人於107年11月19日對於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23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其遲誤上訴期間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抗告人乃於107年12月12日以遲誤提起上訴之原因不應歸責於伊為由,聲請回復原狀,有聲明上訴狀、系爭判決、裁定、民事聲請回復原狀暨抗告狀可稽(原審卷第9至22頁、25頁、48至50頁)。
查抗告人為本件回復原狀之聲請,自其提起上訴時起既已逾十日之期間,依上說明,自屬無從准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未附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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